12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局下發通知,對藥品注冊、生產監督、經營監督3大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前(今年9月30日),國家藥監局就已發布三份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包括《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增設藥品加快上市注冊
根據文件的起草說明,為貫徹實施新修訂《藥品管理法》和《疫苗管理法》,落實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建立科學、嚴格的藥品監督管理制度,加強藥品注冊管理。國家藥監局組織對《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形成《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主要包括: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部署、審評審批制度改革和新修訂法律精神;落實“四個最嚴”要求;落實“放管服”要求;建設科學高效審評審批體系;優化審評審批工作流程;加強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不再保留僅涉及技術要求內容等七方面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征求意見稿中增設藥品加快上市注冊一章,設立突破性治療藥物、附條件批準、優先審評審批、特別審批四個加快通道,并明確每個通道的納入范圍、程序、支持政策等要求(第四章)。
同時《藥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及國務院文件中列明的臨床急需的短缺藥、兒童用藥、罕見病用藥、重大傳染病用藥、疾病防控急需疫苗和創新疫苗等均明確納入加快上市注冊范圍(第七十條)。
此外,在優化審評審批工作流程一列中,將原來的審評、核查和檢驗由“串聯”改成“并聯”,建立“審評時限200日,受理前或受理后40個日內啟動檢查檢驗,受理后40日內啟動檢查,審評結束前40日完成核查檢驗”模式,既明確檢查檢驗啟動時間點,又明確完成時間點,大幅縮短審評審批總時限,從而保證總時限可控(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
取消GMP認證證書,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仍然是監管標準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全面落實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的要求、加強與注冊核查的銜接、明確監管事權劃分、進一步規范了檢查工作要求四個方面做出修訂。
其中最為值得提及的是在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管理法取消了藥品的GMP認證,《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稿意見明確取消GMP認證證書后,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仍然是藥品生產監管工作中的標準,為此《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征求稿意見特別明確加強與注冊核查的銜接:
一是明確取消藥品GMP認證。取消GMP認證證書后,上市前檢查中包括了注冊核查和GMP上市前現場檢查并有效銜接。
二是擬生產藥品需要進行注冊核查的,藥審中心通知核查中心,告知相關省藥監局和申請人。核查中心協調省藥監局同步開展注冊核查和GMP上市前現場檢查。
三是擬生產藥品不需要進行藥品注冊現場核查的,藥審中心告知生產場地所在地省藥監局和申請人,相關省藥監局根據風險管理原則決定是否開展GMP上市前現場檢查。
四是省藥監局開展GMP上市前現場檢查的,在檢查結束后,應當將檢查情況、檢查結果等形成書面報告,反饋藥審中心。GMP上市前現場檢查涉及《藥品生產許可證》事項變更的,由原發證的省藥監局依變更許可事項的程序做出決定。
五是通過注冊核查和GMP上市前現場檢查的商業規模批次,符合產品放行要求的,在取得藥品注冊證書后可以上市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重點加強上述批次藥品的生產銷售、上市后研究、風險管理等措施。
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審批時間壓縮50%
《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則是全面落實新修訂《藥品管理法》要求,進一步規范藥品經營行為,督促經營主體依法落實質量管理主體責任;積極落實“放管服”,助力經營企業高質量發展。
其中對于經營者而言值得注意與關注的,或者說是經營的福利是簡化了藥品經營企業開辦程序,取消了籌建審批、經營質量管理認證等規定,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間,新開辦藥品經營企業整體審批時間壓縮近50%;企業提交申請資料時,可通過聯網核查營業執照等資料,簡化了手續;購銷藥品時,企業可審核并留存企業資質、品種資質、購銷憑證等電子版資料,有效節省了資源,減少了企業負擔。
(來源于:醫藥云端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