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國家衛健委印發《新型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19年版)》,將對抗腫瘤藥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涉及57個抗腫瘤品種。
而我們此前也整理了部分抗腫瘤藥物的醫藥支付限制,詳情可查閱:《注意了!這些藥品的醫保支付范圍受限制了!》,可見,抗腫瘤藥不論是醫保支付范圍,還是處方權限都受到一定的限制,未來對這些藥物的銷量會不會有影響還有待時間證明。
制定抗腫瘤藥物供應目錄和處方集:優先選擇國家醫保目錄、談判品種等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原則的要求,確定抗腫瘤藥物供應目錄的品種、品規數量。抗腫瘤藥物購用品種遴選應當以確保臨床合理需要為目標,優先選擇《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國家談判品種、高級別循證醫學證據多以及權威指南推薦的品種。
應當對抗腫瘤藥物供應目錄定期評估,及時清退存在安全隱患、性價比差和違規使用情況頻發的品種或品規。臨時采購抗腫瘤藥物供應目錄之外品種應有充分理由,并按相關制度和程序備案。
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實行分級管理:普通使用級、限制使用級
指導原則指出,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的分級管理是抗腫瘤藥物管理的核心策略,有助于減少抗腫瘤藥物過度使用或使用不足。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分級管理制度,按照“普通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的分級原則,明確各級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的指征,落實各級醫師應用抗腫瘤藥物的處方權限。
(一)抗腫瘤藥物分級原則。
根據藥物適應證、藥物可及性和腫瘤治療價值,將抗腫瘤藥物分為兩級,即普通使用級和限制使用級。各醫療機構應當將抗腫瘤藥物分級管理納入醫療質量考核體系中。
(二)處方權限與臨床應用。
1.根據本指導原則,二級以上醫院按年度對醫師和藥師進行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按專業技術職稱授予醫師相應處方權和藥師腫瘤藥物處方調劑資格。如,初級和中級職稱的醫師具有普通使用級抗腫瘤藥物的處方權,副高及以上職稱的醫師具有限制使用級抗腫瘤藥物的處方權。
2.限制使用級抗腫瘤藥物的臨床應用應當加以控制。臨床應用限制使用級抗腫瘤藥物應當嚴格掌握用藥指征,由具有相應處方權醫師開具處方,同時,由具有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經驗、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抗腫瘤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專家組審核后使用,抗腫瘤藥物臨床合理應用專家組可由腫瘤專科醫師、抗腫瘤專業臨床藥師、病理醫師等組成。
如特殊情況下越級使用了限制使用級抗腫瘤藥物,需在24小時內進行補辦手續,并由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醫師審核。
(來源于:醫藥云端工作室)